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、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大类。
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是一项较重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,它是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而制定和发布的。现行的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中已经包括了对许多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。根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除了一些特定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外,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国家《污水综合标排放》。
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,地方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地理、气候、生态特点,并结合地方的社会经济情况,制定地方排放标准。在执行国家标准不能保证达到地方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时,地方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)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区,地方排放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,即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。
污水处理中常用到的标准主要有:
1、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 (GB 8978-1996 )
2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544-2008)
《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552-2018)
《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6-1984)
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914-2008)
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2012)
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-1992)
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596-2001)
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8-2013)
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6-2012)
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470.1-2002、GB 14470.2-2002、GB 14470.3-2011)
《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374-1993)
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5580-2011)
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5581-1995)
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1900-2008)
3、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CJ343-2010)
4、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
5、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,包括: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》(GB 18919-2002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》(GB 18920-2002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(GB 18921-2002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》(GB 19772-2005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》(GB 19923-2005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》(GB 20922-2007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》(GB 25499-2010)